在刑事案件的办理中,律师的介入时机与辩护策略往往直接影响案件的走向。包头刑事辩护律师李宝荣,现执业于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,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,办理过危害国家安全罪、职务犯罪、非法持有枪支、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、强奸、寻衅滋事、贩卖毒品、袭警、组织卖淫案、盗窃、非法采矿、虚开发票、非法经营、重大责任事故、污染环境、非法集资、境外开设赌场、组织他人偷渡国边境、串通投标案等多种类型刑事案件。本文结合其办理的一起伪造公司、事业单位印章罪案例,梳理该类案件的辩护要点,供读者参考。
该案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,公诉机关为某地人民检察院,涉案人员为刘某、王某、张某、武某四人。
从案件事实来看,2022年5月至2023年10月期间,四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伪造的医疗机构电子印章制作虚假健康证,仍以中间代理人身份牟利,通过网络聊天、口头宣传等方式,为餐饮、幼儿保育等行业人员代办假健康证。涉案假健康证上加盖的印章,均为仿冒多家医院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公司、事业单位的电子印章,全部系非法伪造。
四人的层级关系较为清晰,从上至下逐级加价赚取差价。刘某联系网络上线采购假健康证,累计办理1800余张,非法获利2.2万余元;王某对接刘某、张某及另案人员作为上线,累计办理1500余张,非法获利1.5万余元;张某依托另案人员提供货源,累计办理220余张,非法获利2000余元;武某从王某处拿货,累计办理28张,非法获利300余元。
到案情况方面,王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,刘某、张某、武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。
公诉机关认为,四名被告人明知他人伪造公司、事业单位印章制作假健康证,仍居间售卖,行为构成伪造公司、事业单位印章罪,属于共同犯罪,四人均为从犯。同时认定,刘某、张某、武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,构成自首;王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,构成坦白;四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,可依法从宽处理。结合犯罪情节、涉案数量、获利金额,公诉机关提出了明确的量刑建议。
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则围绕几个关键点展开:一是对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实的认识态度;二是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区分;三是自首、坦白、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的认定与适用;四是涉案数量、获利金额与量刑建议之间的匹配程度。这些争点,恰恰是此类案件辩护工作的着力点。
结合李宝荣律师的办案经验,此类案件的辩护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展开。
其一,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。 该类犯罪往往呈现链条化特征,不同层级人员在对上联络、对下分发、资金结算等环节中的参与程度存在差异。辩护中需要结合具体行为、获利情况、参与时间长短等因素,区分各被告人的实际作用,避免“一刀切”式认定。
其二,重视自首、坦白等法定情节的认定。 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的,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;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的,可以认定为坦白。这些情节对量刑具有实质影响,需要在辩护中充分论证并争取认定。
其三,关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。 自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,依法可以从宽处理。辩护律师需要协助当事人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,并在量刑协商中提出有理有据的意见。
其四,结合涉案数量与获利金额进行罪责刑相适应的论证。 涉案假证数量、非法获利金额是量刑的重要参考,但并非唯一标准。辩护中应当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、社会危害程度、是否初犯偶犯、是否有退赃退赔等因素,提出均衡的量刑意见。
其五,关注特殊主体的程序性权益。 如案件审理期间处于怀孕状态的被告人,其强制措施适用、庭审安排等均需依法保障,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提出相关意见,确保程序合法。
李宝荣律师现为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,同时担任包头稀土高新区法院调解员、石拐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、土默特右旗检察院听证员、包头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,曾获包头市司法局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。其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行业涵盖政府、海关、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、学校、银行、钢铁企业、热力公司、文化传媒、小微企业等,多领域的服务经历为其办理刑事案件提供了更宽广的视角。
在刑事辩护中,李宝荣律师注重从案件事实出发,逐项梳理证据链条,围绕定罪与量刑两个维度提出辩护意见,力求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。无论是涉案人数众多的共同犯罪案件,还是单一被告人的普通刑事案件,其办案风格均以严谨、细致见长。
刑事案件的处理,既关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,也关乎当事人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。伪造公司、事业单位印章罪看似案件事实相对清晰,但在共同犯罪地位区分、法定从宽情节认定、量刑均衡等方面仍有较大的辩护空间。包头刑事辩护律师李宝荣提示,遇到此类案件,当事人及家属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,全面了解案情,依法维护自身权益。